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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诠释“法网柔情”--项兆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5   浏览次数:1052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广泛关注。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等原因,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的未成年人容易产生偏激、冲动的想法甚至实施犯罪行为。 33.jpg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5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信某因怀疑其女友尹某与被害人陈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伙同王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姜某等人在某宾馆附近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陈某。后在雷某、包某等人到达现场后,王某与信某等人追上正离开的陈某,再次对陈某拳打脚踢,其中雷某持刀捅刺陈某,致陈某数处刀伤。经鉴定陈某伤残等级构成重伤二级。2018年4月4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本案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台州市椒江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王某的律师。在接受指派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本案事实有了深入了解,在与王某沟通后,我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

    附条件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目的是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快回归社会,有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也有助于实现程序分流,减少司法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实质要件:1、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即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2、必须是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类犯罪;3、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4、符合起诉条件,确有悔罪表现。程序要件: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22.jpg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符合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1、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

    2、被告人王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王某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

    4、王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5、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

    王某上述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给予王某附条件不起诉不至于危害社会。

    【案件结果】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一年。

    【办案心得】

    本案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王某还是一名在校学生,仅因为朋友义气就卷入了一起致人重伤的严重故意伤害案件中,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冲动性、盲目性。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容易受到相关影视、小说等作品的影响,被所谓的“江湖义气”蒙蔽了双眼,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但也正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冲动和盲目,同时未成年人的思想尚未定型,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就能使其回到正确的轨道。反之,如果一昧地对未成年人罪犯施加重罚,可能并不能取得期望的效果。因此,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既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又给了未成年人罪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法网”虽然无情,但对于未成年人,依旧应“手下留情”。11.jpg